在安全管理中,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作业现场电焊熔融的金属火花会到处飞溅,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省应急管理厅现公布4起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5年6月26日,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执法人员对苏州智鑫富机电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厂房顶部正在进行喷粉挂件动火作业,未发现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苏州智鑫富机电五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5月14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火灾事故线索反馈,得知辖区内某企业外包单位淮安市四方锅炉销售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发生火灾事故。执法人员当天立即对淮安市四方锅炉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核查,查明该公司事故当天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工人姜某生独自切割导热油管过程中产生高热引燃导热油,动火现场安全管控措施无人督促落实,导致厂房火灾。
淮安市四方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4月3日,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需要定期开展动火作业,相关业务由承包商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经查,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1名员工于2024年3月10日开展过焊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擅自变更作业地点且未进行重新审批,未告知属地单位(化工企业)。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存在违规进行高处作业的行为。
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4.16条的规定。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结合裁量权基准,给予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警告,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负责人员给予警告,作出罚款人民币0.2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月26日,苏州昆山市周市镇执法人员对昆山枞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2024年1月21日开展电焊动火危险作业,检查企业台账及监控时发现,作业现场姜某清独自正在进行动火作业,未发现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动火现场安全管控措施无人督促落实。
昆山枞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周市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